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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 发布《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考场规则》(2017年版)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7/10/13    浏览次数:2701

各有关自考考生:

根据省自考办《关于印发<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点考务工作手册(2017年版)>的通知》(粤考办〔2017〕29号)的规定,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(见附件)从2017年10月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始执行的。请你们认真阅读,并按要求执行。

 

附件:《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(2017年版)》

 

                

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

2017年10月12日

附件

 

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

(2017年版)

(一)试卷由问卷和答题纸两部分组成,问卷卷头标识为:“□年□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”+课程名称+“(课程代码 □□□□□)”或“□年□月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”+课程名称“试卷”+“(课程代码 □□□□□)”;答题纸卷头标识为“□年□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”+课程名称“答题纸”+“(课程代码 □□□□□)”或“□年□月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”+课程名称“答题纸”+“(课程代码 □□□□□)”。问卷和答题纸分别标记页码,问卷页码标为:课程名称+“试题 第□页(共□页)”或课程名称+“试卷 第□页(共□页)”;答题纸页码标为:课程名称+“答题纸 第□页(共□页)”。考生作答时必须严格按照试卷的作答要求,按试题顺序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作答。不按规定作答,答题无效。

(二)考生在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、身份证进入规定的考场,对号入座。考生不得穿背心、拖鞋进入考点和考场。考生中的军人、警察和其他纪律部队人员不准携带武器和穿着制服进入考点和考场。

(三)考生进入考场除必要的文具,如2B铅笔、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、直尺、三角板、圆规、橡皮擦外,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。严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(如寻呼机、对讲机、移动电话)、电子计算器(可以使用计算器的课程除外)、电子记事本、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、照相机、电子摄录设备、涂改液、修正带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。可以使用计算器的课程,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。

(四)考生入座后,应将本人准考证、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,以便监考员核验。

(五)考生领到试卷后,要先检查核对问卷和答题纸上标明的课程名称、课程代码是否与自己当次所报考的课程名称、课程代码相符,检查有无缺页、缺题和字迹不清等现象,如有,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报告;因考生未按要求检查上述内容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向监考员报告,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。凡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,不得向监考员询问。考生作答前必须先在每张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正确、清楚地填写本人的准考证号、姓名、考点名称、考场号、座位号等信息,并在规定位置,按要求贴好条形码。凡错写、漏写准考证号、姓名、座位号等,或不按要求粘贴条形码,答题无效。

(六)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。

(七)开考15分钟后,考生不准进入考场。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,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,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、谈论。已到考生,必须在点名卡其签名框内签名确认,未签名者,视为缺考。

(八)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作答。试卷发放后,按照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认真抄写“考生笔迹确认”部分规定的文字,不抄写者不予办理省际转考等业务。在答题纸“选择题答题区”,考生必须用2B铅笔填涂,其他区域的书写或作答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;必须在答题纸规定的答题区域内按要求作答,严禁在规定答题位置外的地方作答,否则作答无效;作答时需要画表、作图或作辅助线的,也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,为确保答题纸扫描清晰,可先用铅笔进行画线、绘图,再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描黑;答题纸禁止使用涂改液、改正纸、改正带;在答题纸上书写的内容,字体务必端正、清楚;答题纸要保持清洁,不能折叠、污损、弄皱、弄破,以免影响正常扫描。不准在答题纸上作任何标记,不按规定作答,答题无效。

(九)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。考试期间,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;不准随便说话,不准随意离位走动,不准吸烟;不准夹带、旁窥、抄袭;不准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;不准换卷传抄;不准冒名顶替。

(十)每课程考试允许考生离场时间以前,考生除因突发疾病经主考同意可离开考场外,不得以其他理由离开考场。经同意离开考场的考生,按交卷离场处理。

(十一)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,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,并把问卷和答题纸分别按页码顺序整理好,并按试卷问卷在上,答题纸居中,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整齐地放在桌面上。经监考员清点整理无误同意后方可有秩序地离开考场。严禁带走试卷和草稿纸。违反规定者,按违规处理办法处理。

(十二)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,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,不得扰乱考点及考场的秩序。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违纪、违规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按规定作出处理。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、恐吓或威胁监考员人身安全的考生,交公安机关处理,并通知其所在单位。违反规定者,按违规处理办法处理。

(十三)考试期间,考点实行封闭管理。除监察员、本考点主考、本考场监考人员外,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。除考点工作人员外,未经考点所在地考办批准,其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考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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